通用供货条款

上海乔治费歇尔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乔治费歇尔管路系统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乔治费歇尔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概况

  1. 本条款适用于乔治费歇尔向客户提供的所有产品。除特殊说明,本条款也适用于将来的一切业务。
  2. 除非书面同意,乔治费歇尔不接受本条款外的任何修改或附加条款,尤其是采购商的采购条款或其它口头协议。
  3. 书面同意文件可以任何方式递交,但必须以文字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标书

  1. 包含明确有效期的标书才有约束力。

供货范围

  1. 乔治费歇尔保留更新产品范围的权力。
  2. 销售确认单应规定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履行条款。

数据和文件资料

  1. 图纸、说明、图样和尺寸、性能、重量以及应用标准等技术资料只作为信息使用,不具有担保性,公司有权更改。
  2. 所有技术资料均属乔治费歇尔独家所有,仅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未经乔治费歇尔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使用。

保密条款

  1. 双方必须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有关另一方的商务和技术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信息,亦不得用作其它未商定的用途。
  2. 与采购方建立契约的过程中,可能已经涉及了采购方的某些个人信息。采购方同意向第三方,如国外分包商或供应商等,公开自己的上述信息。

当地法律和法规

  1. 采购方应告知乔治费歇尔对履行合同有影响的交货地的所有法律和法规,采购方应遵守相关安全条例和审批程序。
  2. 若货物将转口到其它地方,采购方必须遵守相关的出口管理条例。

价格

  1. 除特殊说明,默认价格为包括标准包装的不含税出厂价(参照国际商会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运输、保险、进出口或过境许可证等额外费用由采购方承担。采购方也必须承担与合同相关的所有税项、关税和其它费用。
  2. 若包装费、运费、保险以及其它费用包括在竞标价或合同价内,或这些费用在标书或销售确认单内有明确说明,乔治费歇尔有权根据税率的变化调整价格。

付款

  1. 采购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付款,不可擅自扣除任何费用,如折扣、税费、关税或其他费用等。
  2. 若乔治费歇尔有应付款,经乔治费歇尔正式确认或授权批准后,采购方方可扣留或抵消部分款项。当主要货物已交付且可正常安装施工,采购方必须按约定付款,即使有部分次要配件未交付。

所有权保留

  1. 采购方付清乔治费歇尔近远期货款并解决有关未决事宜前,货物所有权归乔治费歇尔所有。
  2. 若采购方出售所有权仍属乔治费歇尔的产品,则根据商业规则默认为采购方同意将销售产品所得利润以及间接权益、有价证券、所有权等归于乔治费歇尔,直至采购方付清所欠乔治费歇尔的所有远期货款并解决有关未决事宜。乔治费歇尔放弃转让前,采购方无权收回上述可得利润。
  3. 若采购方出售所有权仍属乔治费歇尔的产品所获得的收益超出乔治费歇尔向采购方收取款项的120%,乔治费歇尔应根据对方要求把超出部分的利润退还采购方。

交货

  1. 合同签订后,若所有进口许可和付款凭证等手续已完成,主要技术问题已解决,即告具备发货条件。合同终止前,若已备货待发,仍被视为遵守合同。
  2. 下列情况会影响发货,交货期或被延长:a) 如果采购方未能及时向乔治费歇尔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信息,或由于采购方的某些变化导致延迟发货。b)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乔治费歇尔无法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指非乔治费歇尔所能控制的或不可预料的,但致使乔治费歇尔无法进行合理商业运作的事件。此类不可抗力包括分包商的延期或分包商所供应产品的质量缺陷、劳动争议、政府法令法规、原材料或能源短缺、乔治费歇尔的营运受到严重干扰(如全部或部分工厂或设备损坏、重要设备出现故障、道路破坏等引起的严重交通中断)。若不可抗力影响持续六个月以上,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乔治费歇尔无须承担由于合同终止或取消而带来的损失或伤害,并有权追回已交付货物的货款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 如果供应商延迟履行合同,尤其是未能如约履行付款条件或未能及时提供约定的有价证券。
  4. 由于乔治费歇尔原因致使无法在允诺的交货期内交货,采购方书面同意延期不少于一个月的情况下,乔治费歇尔仍未能交货,则视为违反合同。据此,采购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但依据第16条有限责任,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延期交付货值金额的5%。
  5. 允许分批发货。乔治费歇尔将根据每一批发货开具发票。
  6. 乔治费歇尔发出提货通知后,如果采购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货,乔治费歇尔有权向采购方收取仓储费用。仓储风险亦由采购方承担,同时向采购方开具发票,视同货物已发。若采购方未能履行付款,乔治费歇尔有权处置货物。
  7. 仓储费用=第三方向乔治费歇尔收取的单日单位仓储费用(含管理费)×滞留货物的体积×滞留天数
  8. 乔治费歇尔自有库房的单日单位仓储费用以乔治费歇尔外租库房单日单位租赁价格为标准。
  9. 若采购方无正当理由取消合同。对于国产产品,采购方须支付乔治费歇尔合同总价的20%作为赔偿金。对于进口产品,采购方须支付乔治费歇尔合同总价的30%做为赔偿金。非标准产品、按用户要求或图纸定制产品、按用户要求由乔治费歇尔代购的第三方产品,一经生产、零部件采购或成品采购,采购方不得取消合同。乔治费歇尔保留一切要求更高赔偿金及举证的权利。采购方有权举证乔治费歇尔未蒙受损失或蒙受的损失低于赔付的赔偿金。

包装

  1. 除标准包装外,若采购方要求额外包装,采购方须支付额外包装费用。额外包装费将单独开具发票。此费用不可退。

风险转移

  1. 货物离开乔治费歇尔工厂或仓库,风险即转移至采购方(工厂交货,根据国际商会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使价格包含运费、有其它类似条款或乔治费歇尔负责安排运输甚至负责现场安装。
  2. 如果由于乔治费歇尔不可控制原因而导致延迟发货,自采购方收到乔治费歇尔提货通知起,风险转移至采购方。

运费和保险

  1. 除非特别说明,运费由采购方承担。
  2. 采购方承担所有保险费用。即使此类保险是由乔治费歇尔负责安排购买,仍被视为根据采购方要求并由采购方支付费用,承担相关风险。
  3. 采购方有关运输和保险的特殊要求应及时与乔治费歇尔沟通。否则,乔治费歇尔将尽可能安排既快捷又经济的运输方式,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运费包括在货款内,乔治费歇尔将安排运输。采购方如有任何特殊要求,额外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4. 运输途中,若货物损坏或丢失,采购方应立即在签收单据上注明,并请运输方确定货物损失。不易被发现的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坏,采购方必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6天内通知运输方。

缺损的检验与告知

  1. 乔治费歇尔在生产期间对产品做常规检测。采购方若有额外检测要求,双方应事先书面同意并由采购方支付额外检测费用。
  2. 如发现质量问题,采购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乔治费歇尔。乔治费歇尔将根据担保条款履行职责。有关重量、数量或外观问题的投诉必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的30天内提出 。对于在质保期内发现的其它方面的缺损,须于发现之日起7天内提出。
  3. 所有担保和/或赔偿问题解决之前,采购方不得任意处置有关缺陷产品。根据要求,缺陷产品交由乔治费歇尔或任何乔治费歇尔指定的第三方处置。
  4. 修复或替换产品前,根据要求,缺损产品可由乔治费歇尔或受乔治费歇尔委托的第三方检查受损情况。

担保

  1. 应采购方的书面要求,乔治费歇尔根据其判断,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产品进行修理或替换。对于因设计缺陷、原材料或工艺问题、错误的操作安装指导等原因 引起的产品修理和替换,乔治费歇尔将不收取任何费用。为了确保员工不受退回至乔治费歇尔的缺损零部件所携带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侵害,上述部件必须有<材料安全声明表>。您可以从乔治费歇尔的销售公司或网站http://www.piping.georgfischer.com上获取<材料安全声明表>。替换下的零部件归乔治费歇尔所有,除非乔治费歇尔放弃其所有权。
  2. 根据采购方所提供的规格、图纸或式样所生产的产品,乔治费歇尔的担保将仅限于所使用的原料和加工工艺。
  3. 采购方有权取消合同或要求扣除部分合同款项,如果:a)无法修理或更换;b)乔治费歇尔无法或拒绝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或更换缺损产品;c)无理地拖延修理或更换时间。
  4. 此合同中由乔治费歇尔提供但由第三方制造的产品或主要配件,乔治费歇尔的担保仅限于上述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5.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担保范围:正常损耗、错误放置和维护、未按操作指导进行的施工安装、超负荷运转、不适当的介质、不适合的建筑结构或建筑基础、采购方或其它第三方的修理或更改不当,使用非原装配件或其它不受乔治费歇尔控制的原因。
  6. 最终用户收到货物12个月后或乔治费歇尔发出货物18个月后,采购方所提出的乔治费歇尔的担保或其它责任的申诉不具任何效力。
  7. 对于民用供水系统:a)若证明是由乔治费歇尔的产品质量所致,乔治费歇尔将承担产品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被损坏物品的修复费用。如能证明是由于疏忽所致,乔治费歇尔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其它相关直接损失(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赔偿),每次最高限额为100万瑞士法郎。b)不同于第6条,此担保期限为自安装之日起5年。

有限责任

  1. 本通用供货条款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违约情况以及基于任何原因与客户相关的权利与请求。但本通用供货条款不包含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请求,减价或合同的终止与撤销。除了要求修复或更换不合格产品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无权对其它损失要求赔偿。其它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生产损失、使用损失、丢失订单、利润损失、以及其它与之相关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对损害赔偿的排除不适用于乔治费歇尔的非法动机和重大过失以及在有效的产品质量责任法规中提及的严格赔偿责任的情形,但适用于乔治费歇尔雇员在履行合同时出现的非法动机及重大过失。

可分割性

  1. 若发现通用供货条款中有任何条款为完全或部分不可实施的或无效的,不影响其它条款的适用性。同时不可实施的或无效的条款将被最为接近其条款原意的有效条款所替换。

履约地及管辖权所在地

  1. 履约地为乔治费歇尔工厂或仓库即发货地。
  2. 由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民事诉讼行为,应在乔治费歇尔中国所在地的法庭机构进行诉讼和处理。乔治费歇尔保留选择在其它法庭机构进行诉讼和处理的权利。
  3. 本通用供货条款适用于中国法律。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则本通用条款将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

8/2011